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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这些“坑”你踩过吗?广州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手把手教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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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3 16: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2日,广州市消委会公布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宠物消费、“盲盒”销售、定制家具、美容等多个领域。

六旬老人花费百万美容;宠物医院“甩锅”,消费者维权难;瑜伽馆跑路……这些坑你踩过吗?一起通过这些案例,看看消委会如何教你“硬核”维权。

投票:这些消费陷阱你有遇到过吗?(可多选) 宠物医院“甩锅”,消费者维权难 未经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产品 瑜伽馆跑路,资金何处去 定制家具板材有偏差,货不对板 六旬老人遇消费骗局,花费百万美容金 消费者遇延迟收楼 发型免费设计实为诱导充值 开发商延期交楼,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 出租车乱收费被投诉 酒楼优惠误导消费者,到店才知“限时享有” 门窗延迟安装谁担责? 线上订购民宿须留心,绕开平台交易维权难 提交

案例一:宠物医院“甩锅”?消协硬核化解

消费者唐女士于2024年9月16日将宠物狗寄养到某宠物医院支付了相关费用。几天后,唐女士通过该店工作人员发来的视频发现小狗左前脚一拐一拐,遂要求该店调取监控查看,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并推诿责任。沟通无果后,唐女士无奈向广州12345平台进行投诉。

接到唐女士的投诉后,海珠区消委会沙园分会工作人员多次到店了解情况,但门店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情,院长也一直逃避处理,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停滞。后来唐女士多次前往门店,最终在店里碰到院长并立即致电沙园分会工作人员沟通处理。在沟通过程中,院长态度恶劣,极不配合。其后,沙园分会辗转通过宠物协会及该店的上级部门,要求该店负责人配合协调并做好小狗的治疗工作。但在后续调解过程中,小狗的右前脚也在治疗期间受伤,导致唐女士极为不满。

沙园分会一方面加强与该店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建议唐女士待小狗完成治疗后再行调解,以及尝试向该店深圳总部投诉。12月12日,沙园分会组织该店广州地区的两位负责人与唐女士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店承诺支付5000元赔偿金,并承担后期小狗两只前脚伤势复发的治疗费用。唐女士对此表示认可。

【案例点评】

本案涉事宠物医院在为消费者提供宠物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服务不规范、遇事欠担当等问题。其随意推诿责任、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等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宠物医疗行业的形象,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唐女士在遭遇消费纠纷时的应对方法,突显了积极维权、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在发现宠物狗情况异常后,唐女士迅速要求查看监控,保留小狗受伤的证据,并多次前往宠物医院门店沟通,主动积极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即使调解过程一波三折,唐女士仍能采取理性、克制的方式维权,最终在消委会协助下与宠物医院达成一致意见,取得圆满结果。

案例二:未经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产品

市民邓先生反映其小孩是未成年人,私自拿了600元并在学校旁的某便利店消费72元购买了盲盒“奥特曼卡片”。邓先生和家人发现后,对小孩擅自购买盲盒卡片的行为不予认可,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商家拒绝。因此,邓先生向花都区消委会反映了问题,请求协助维权。

花都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商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店内并未张贴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盲盒产品的告示。经询问,商家承认邓先生的小孩确曾在其店内消费72元购买奥特曼卡片,并出具相关视频监控记录。花都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根据《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产品前,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商家认识到自身问题,随后表示同意退款,邓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条例《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该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具体到本案,邓先生的孩子独自前往便利店里购买盲盒卡片,商家对此不以为意,显然是只看眼前利益,未顾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对此,消委会劝导广大盲盒产品销售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抱着“卖一单算一单,只要孩子家长没发现就能瞒天过海”的侥幸想法。同时,消委会也呼吁广大家长和各大中小学校,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引导,引导孩子理性对待盲盒的购买和收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

案例三:瑜伽馆跑路风波起,多部门联合解危机

2024年1月上旬,黄埔区消委会陆续收到反映某瑜伽店突然停业失联,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投诉。由于涉事瑜伽店会员数量较多,充值金额较大,突然停业失联后,消费者怀疑该店老板卷款跑路,纷纷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投诉,出现群诉苗头。

黄埔区消委会立即将情况通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并建议区局采取锁定涉事主体有关公司、严禁交易程序注销、提升执法力度等措施,以及对该瑜伽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立案调查,防止经营者恶意注销、规避经营责任。同时,区消委会联合街道与属地相关执法部门,对涉事瑜伽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实际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多次召集当事人与消费者代表进行约谈,鼓励负责人通过引入合作方维持经营等方式化解矛盾。

后续近半年时间内,在区消委会的协调和监督下,该瑜伽店通过各种途径为消费者消化瑜伽课程,累计金额约50万元,已疏导化解大部分消费矛盾。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消费者,黄埔区消委会耐心引导其依法采取司法途径继续维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点评】

鉴于预付式消费纠纷较为高发,且不少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审慎选择商家。选择预付式消费前,请核实商家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信息,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商家。警惕新成立或频繁变更法人、注册地址的机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

二、关注资金安全。优先选择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商家,避免预付款直接进入企业私人账户。若发现商家频繁更换教练、缩减课程、拖欠租金或员工工资等异常情况,及时协商退费。

三、留存消费凭证。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材料,建议对商家宣传内容(如广告、承诺)进行截图或录音留存。

四、控制预付金额,缩短消费周期。对“超低价促销”“高额返利”等营销手段保持理性,勿轻信口头承诺。建议单次充值金额不超过5000元,消费周期控制在3—6个月内,降低资金风险。

案例四:定制家具板材有偏差,消协助力协调终获赔

2024年12月,消费者张先生通过广州12345热线进行投诉,表示其通过某全屋定制公司定制一批家具,共计28000元,安装时发现家具板材与商家宣传的康纯实木多层板不符,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6000元租房损失。

接到投诉后,增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介入调解,并于2025年1月18日到被投诉商家经营场所核实情况。商家表示为消费者提供的家具板材是合同约定的,并未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板材,不同意退款。首次调解虽未成功,但工作人员并未就此放弃。

五天后,工作人员再次组织争议双方到消委会分会现场调解。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指出商家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确实有承诺过使用康纯板材,虽然合同中没有特别对板材进行说明,但商家应当信守销售承诺,使用康纯板材进行加工制作。经过增城区消委会的耐心释法,商家最终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部分损失,双方达成调解。

【案例点评】

消费者在购买定制家具时,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板材的材质和品牌。本案中涉事商家在合同上避重就轻,没有注明“康纯板”,成为其用以抗辩的主要理由。事实上,很多消费者在与推销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只听到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就敲定定制合同,往往没有在合同条款上留意板材、品牌等细节,让部分不良经营者有机可乘。家具定制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一种,消费者购买前只能凭借看到的样板或图片去决定是否订购的商品,无法直观充分地对商品进行认知和体验,也无法亲身了解加工过程和使用何种原材料。因此,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做好充分、细致的事前约定,反复确定核实并在履约过程中遵守承诺,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

案例五:六旬老人遇消费骗局,花费百万美容金

2024年3·15当天,消费者田老太(66岁)在家人陪同下向消委会反映,从2019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越秀区某美容院工作人员不断诱导老人消费,多次购买美容项目,已累计花费133万元。

田老太接受美容院的服务之初,是源于十分在意自己脸上约半个巴掌大的黑斑,希望可以找到变美“法宝”。美容院正是利用她的心结,在明知道田老太脸上的黑斑是年轻时由于漆树过敏所致,连医院都束手无策的情况下,他们的美容师通过夸大甚至虚构美容项目效果,让田老太对美容项目满怀希望。

同时,美容院在博得老人信任的情况下,向其推销了多个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项目。田老太由于消费金额较大,每次消费都隐瞒着家人,但长此以往,她已没有能力继续消费,于是多次向店员表示不会再购买项目。

但美容师继续加大“攻势”:隔三差五就邀请田老太参与聚会,为其举办生日会,甚至以为了老人家身体健康为由,愿意为其先“垫付”,不需要老人家交钱就可以做项目。田老太碍于面子,不愿意欠别人,于是就擅自动用了已故老父亲的抚恤金(含丧葬费)共58万元,分多次转给店员来还上垫付的资金。不料,由于田老太的其他兄弟姐妹前来过问老父亲的抚恤金去向,田老太迫不得已才把美容院的所作所为和盘托出,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向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接投诉后,市消委会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美容院了解情况。美容院提供的所谓清单显示,田老太所购买的项目尚有18万元属于已预付但未消费,因此美容院提出可以退回18万元。对此,田老太及其家人不认可,认为美容院声称已经消费了的项目实际上是一笔“糊涂账”,主张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和价格虚高等问题。

在消委会的协助下,争议双方进行了具体对账、确认签名以及协商退款,耗时累计超过8个小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美容院退还未消费的美容预付款和已消费项目折价款,共计30万元,分三个月返还。截至2024年6月14日,最后一期退款已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美容院抓住老人想要变美变健康的心理,夸大宣传美容项目功效,以此欺骗老人,提供了与收受金额不对等的服务,且所提供的服务未明码标价,显然违反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

消委会提醒,2024年7月1日后,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开展经营的经营主体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合法合规地收取预付款,否则将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案例六:开发商延期交楼,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

2023年年底,消费者陈先生向消委会反映,其于2021年10月以其儿子名义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预售的公寓,共支付106万元,合同约定2022年12月底前交楼。

直到2023年11月,陈先生才接到开发商让其交契税和收楼的通知,但在前往所购物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系列的问题。该公寓房间紧挨着电梯,实际噪声比他预想的要大,陈先生认为楼盘销售时未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同时,在房间内靠近电梯井的一侧墙面,出于隔音的需要,开发商给墙体加装了一层隔音棉,导致墙面凸出了一块,陈先生认为十分影响房间的使用,且占用了房间内的使用面积。

此外,商品房取得的房屋测绘报告是2023年3月17日,但合同约定是2022年年底交楼,因此陈先生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延期交楼,且延期办理产权证。陈先生称购买的是毛坯房,只是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并没有授权装修公司代其收楼,由于陈先生手头上没有签署过的委托授权书,因此其不认可曾签署过相关委托授权书。据此,陈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收楼异议,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者退楼退款。但经过多次交涉,陈先生始终无法与开发商达成沟通共识,遂向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接诉后,消委会依据法定职责,联系了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并调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重点针对消费者存有异议的违反合同延期交楼、延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两次现场调解,历时3个多月,最终促成消费者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全额退款的处理结果。

【案例点评】

消委会提醒,务必看清楚《买卖合同》的关键条款。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时间的条款十分关键,也是本次可以调解促和的关键。不能忽视补充协议,特殊约定比主合同更细更多更具体。重点识别合同及其附件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交付商品房的必要条件要牢记。在开发商通知验收交付时,消费者应当一一核对所有资料,不要怕麻烦;开发商未能提供必要资料的,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明确提出收楼异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七:发型免费设计实为诱导充值,消费者疑似遭遇职业闭店骗局

2023年7月底,消费者宋女士在广州东站附近的商场闲逛时,偶遇一则“明星造型师免费设计发型”广告,并在推销人员的指引下,来到A美发店由所谓明星造型师为她进行剪发。由于推销人员说的是免费设计发型,宋女士剪发前并未询问具体价格。在剪发过程中,造型师又给宋女士提了很多造型方面的建议。

宋女士觉得与这位造型师很聊得来,而且她也希望改变一下形象,于是又同意了做烫发、头发护理等服务。等做完发型后,宋女士被告知需支付六千多元。她表示这已完全超出自己平时做发型的预算,正当犹豫时,造型师称店内有充值优惠,充值18888元可以打五折,折扣本单消费只需三千多元,且充值成为会员后,以后都能打折。宋女士进行了充值。造型师还贴心地加了宋女士的微信,表示以后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他。

时隔四个月后,宋女士再次前往A美发店却发现该店已经结业,但宋女士并未收到任何商家闭店的通知。经查询,宋女士发现该店只与商场签订了半年的租赁合同,目前是租赁期满撤店。其后,宋女士联系了撤店告示上的电话,对方表示宋女士剩下的充值余额可以到B美发店使用。这次宋女士多留了心眼,随即查询了B美发店的经营主体状态,查询后大吃一惊。原来此时B美发店的经营主体已进入清算注销流程,也就是说,经过相关法定流程后,B美发店也会闭店停业。

此时,宋女士想起了她十分信任的造型师,于是微信询问了他的意见。造型师建议她前往C美发店继续使用充值余额,并承诺如果他回到广州,一定会去C店为宋女士做发型。

宋女士半信半疑前往了C美发店,发现门店比较偏远,收费极高,仅普通剪发就要498元/次,而且充值余额还只能按照原价进行消费,不能享受充值时A店承诺的五折优惠。为此,宋女士认为商家已无法依照原来的约定提供服务,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便向商家提出要求全额退款。对此,C店表示不承担提供服务之外的任何责任,不同意退款,并且需要宋女士先签署同意书才能使用充值余额进行消费。宋女士犹豫再三,于2024年7月决定向市消委会投诉。

【案例点评】

预付式消费维权之难,在于消费者一旦将预付款支付给商家,相关款项的使用及去向难以被监管。店铺一旦卷款跑路,消费者将陷入极为被动的状态。加之目前出现的职业闭店人为卷款的经营者在法律上提供“接盘”,使得经营者可以金蝉脱壳,而“接盘”商家本来就是“空壳”,根本没有承担法律责任或处理消费投诉的能力。

为此,广州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必须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与约定是否一致。订立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后,若留意到商家存在经营风险,应尽快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维权。如遭遇门店突然关闭、经营者失联等无法开展调解的情况,消费者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八:消费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上课,健身房霸王条款拒退费

消费者张女士于2024年3月26日在番禺区某健身俱乐部购买私教课84节,总金额31920元,同年4月20日购买普拉提课程60节,总金额24600元,两次共56520元。后来张女士由于意外怀孕无法继续上课,遂与健身房沟通,希望商家把剩余健身课66节和普拉提48节课的课程总金额44760元退还。健身房却以私教课协议中约定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退款。张女士表示不满,并向番禺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2024年6月19日,番禺区消委会接诉后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健身房同意退款,但扣除30%的违约金以及分6期退还张女士。而张女士只同意支付15%的违约金,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2024年6月25日—28日期间,番禺区消委会再次进行调解,一方面通过约谈健身房,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扣除30%违约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联系消费者进行协商沟通,指出其因个人原因终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健身房扣除15%的违约金后将剩余费用20910元退还给张女士,张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消委会对健身房经营主体发出呼吁:

一是依法依规规范经营行为,对格式合同中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避免出现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主动承担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体责任。本案虽然属于消费者违约,但经营者也应当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约定适当比例的违约金,维护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平衡。

案例九:出租车乱收费被投诉,消协全力护航广交会

2024年4月,白云区消委会收到外国人士投诉,称某出租车司机涉嫌乱收费,司机拟收取费用竟比发票金额多出482元,对该名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表示不满并投诉。

经查证,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事发当天,消费者乘坐出租车约一个小时,涉事司机表示要收取664元费用,消费者当即对收费金额提出疑问,要求司机打印发票,果然发票金额仅182元,最终消费者按照发票金额支付了相关费用。

查清事实后,白云区消委会立即对出租车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做到“三要”:一要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和收费,出具发票。二要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等设备。三要加强驾驶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针对该司机涉嫌未按现行运价项目及标准收费的问题,区消委会已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向涉事出租车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严肃处理涉事司机。随后,白云区消委会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对方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消委会提醒, 被誉为“中国第一展”的广交会是广州这一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金字招牌,广大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与相关监管部门一道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为这一精彩纷呈的国际经贸盛会保驾护航,展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开放新风采。

案例十:优惠时限引发纠纷,消委会约谈酒楼化解矛盾

2024年10月30日,一名消费者向荔湾区消委会反映,某酒楼的广告宣传称“11点后结账8.8折优惠”,他在该店消费250元,结账时酒楼以“过了下午2点”为由拒绝给予折扣优惠。消费者表示异议,他指出酒楼的宣传资料中并未明确说明折扣仅限于11点至下午2点之间,要求提供折扣优惠,并且认为酒楼的广告宣传对消费者存在误导。

接到投诉后,荔湾区消委会迅速联系酒楼开展调查。酒楼方面认为,宣传资料中虽然未明确说明折扣时间限制,但到了下午2点已是跨过了中午,不能继续享受优惠,认为消费者提出的11点后任何时候均可获得优惠的说法是片面的,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荔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仔细查看酒楼的宣传资料,发现主要是由于酒楼的广告宣传未对优惠时限作出明确说明从而引发纠纷,于是约谈了酒楼负责人。在约谈中,工作人员指出酒楼的宣传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耐心沟通和法律宣讲,酒楼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消费者达成了调解,并于次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束以后,荔湾区消委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酒楼开展了广告和价格方面的法律指导,进一步指导市场主体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落实好明码标价,从源头上强化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例十一:消协助力破安装困境,买卖双方筑信任桥梁

消费者陈先生于2024年4月在某商场购买门窗一批,价值2万多元,6月13日收货后发现其中有一块玻璃没有开孔,导致当天无法安装。陈先生向商家反映后,商家通知工厂重新制作,但由于该款玻璃是夹胶玻璃,正常工期需要一个月,即使立刻补单也要等到7月中旬才能出货,这将直接影响到陈先生的整体装修进度。而且考虑到雨季来临,如果没有安装上玻璃,将会导致消费者房屋进水,破坏其他已经装修好的部分。陈先生非常着急,于2024年6月28日到天河区消委会寻求协助,希望消委会协调处理。

天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聆听并记录了陈先生诉求后,又到店向商家了解整件事的起因经过。在与陈先生、商家三方协调,同时考虑避免因为安装延误可能造成消费者房屋其他损坏的基础上,工作人员建议商家先将原来做错的玻璃安装到窗户上,并继续催促工厂加急生产,等最后到货时再更换回那块新造有开孔的玻璃。商家起初较为犹豫,表示生意利润微薄、担心增加人力成本,希望等玻璃完工再重新安装。但在工作人员的多番劝说下,商家最后接纳了工作人员的意见,第二天为陈先生完成正常安装。

案例十二:线上订购民宿须留心,绕开平台交易维权难

消费者王小姐计划与朋友到从化度假放松,通过线上旅游平台物色好心仪的别墅后,留意到下方注明“如果不联系商家则会随便分派房型”。为选上心仪的房型,王小姐按照提示添加商家微信,跳出平台直接与商家沟通订房事宜。

商家在微信上热情地向王小姐展示了别墅的精美照片和预制视频,时不时抛出“刚刚有人预订了另一套”等话术来营造房源紧缺的假象。王小姐生怕房源被抢购一空而错失美好的假期,便匆忙想要下订。此时,商家又声称“美团上订房要被抽成,微信预订可以更优惠”,诱导王小姐避开平台下单。考虑到既能享受优先选房权利,又可享受订房价格优惠,王小姐不作他想便直接通过微信转账2400元预订房间。

可到达目的地后,王小姐一行全傻眼了,所谓精心推荐的大别墅内墙斑驳,室内更是弥漫着一股霉味,现实所见与商家网上宣传展示的效果图天差地别。更令王小姐无法接受的是,客厅麻将机烟灰缸没有及时清理,KTV设备损坏,消防器材早已过期,且房间床单和被铺有明显污迹,部分墙纸脱落。王小姐现场拨通商家电话要求退款,但商家态度强硬,以超过退款时限为由拒绝了王小姐的合理请求。尽管线上旅游平台标注“当天18:00前免费取消”,但商家以个人交易为由,拒绝履行平台协议。由于别墅环境实在堪忧,吃着哑巴亏的王小姐愤而拨打12345热线求助。

接诉后,从化区消委会根据投诉情况展开调查调解。工作人员联系别墅商家进行沟通,对方提出可以通过微信退款1400元,但拒绝其他诉求,明确拒绝消委会就此再作进一步调解。经协调,消费者接受了退款方案,与商家达成调解。同时,消委会工作人员也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商家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点评】

本案中,商家将美化后甚至个别装修豪华的别墅照片发给消费者作为宣传图片,没有真实、全面地告知民宿情况,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方面,对于正规平台上的商家,不能仅依靠评分高低判断酒店好坏,还需要警惕商家好评有无刷单嫌疑、评价数量样本是否足够多、差评所展示的情况消费者能否接受等情况,综合多角度评估酒店;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平台上经营的商家,在下单前建议先与商家进行视频通话,以直播的形式要求商家展示酒店卫生情况是否达标、设备是否损坏等。前期甄别工作做足,后期度假才能安心舒适。

南方+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穗消宣

【作者】 郭苏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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